郑轻大党〔2019〕93号
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郑州轻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轻工业大学委员会
郑州轻工业大学
2019年5月29日
郑州轻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指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各单位(部门)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中层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科工贸公司、电机电器厂、资产管理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资源、资产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或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应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或协管审计的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调整事项;交流、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计划由学校党委和主管(协管)审计的学校领导批准,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部分内容。
第三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方式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本单位(部门)的资金、资产、资源中的权力运行、职责履行为重点,以领导干部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将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方式相结合,将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方式相结合,为学校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
(一)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为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任期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任、提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任中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对其已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二)按审计实施的方式,分为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进点审计是指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处采用现场核实、访谈取证、内部测试、复核分析等一系列完备的执业手段所开展的检查和评价活动。送达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等活动为基础,审计处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报送的全部资料,按本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若有需要,送达审计项目亦可转换为进点审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
第四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四)在审计中,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处应当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基本内容外的其他审计内容
(一)院、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附属学校、校医院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教育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四)校办企业或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主管(协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报经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党委组织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二)根据审计委托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处统筹安排后予以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下发审计预通知书或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对于采用进点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的3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二)对于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并撰写自查报告。审计组在对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与测试,调取相应的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召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人员为主参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会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如果涉及到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和对书面意见的处理说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报告,上报主管(协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送党委组织部;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审计建议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可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移交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要做好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或学校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主管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领导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应当作出处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6.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报告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二)纪检监察
1.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2.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3.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4.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三)审计处
1.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3.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4.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审计结果;
5.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处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布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决定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若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审计处另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
2019年5月29日印发发
共郑州轻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郑

州轻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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